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本會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工作,根據(jù)《惠州市惠來商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會章程的規(guī)定行使職權。
第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
(一)決定商會在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范圍內的業(yè)務范圍和工作職能;
(二)制訂或修改章程(制訂或修改章程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);
(三)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(制訂或修改會費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);
(四)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;
(五)選舉或者罷免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。監(jiān)事長、副監(jiān)事長、監(jiān)事(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);
(六)審議理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、年度財務決算報告;
(七)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;
(八)對商會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
(九)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?shù)臎Q定;
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(十一)審議商會重大決策,
第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(jīng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決議應當由會員大會的過半數(shù)通過。
第六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,并由全體監(jiān)事簽名確認,并向全體會員公告。
第七條 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,均采用無記名投名票方式進行;其他表決事項,可采用舉手表決方式進行。
第八條 本制度經(jīng)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